春秋時期,一些諸侯國在新兼并的地區設縣,后來又在邊地設郡。商鞅變法時,廢分封,行縣制。秦統一后,李斯提出實行郡縣制,秦始皇決定在全國范圍廢除分封制,實行郡縣制 。
郡縣制,指在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于現在的行政區劃)的總稱。
春秋時代一些諸侯國為了加強管理而置縣,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襲的官員為地方官。后來晉又在國內置郡。由國君任免地方官,郡縣制度使分散的權力層層集歸中央,防止因分封而導致分裂。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采用。郡縣制起源于楚國,秦代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秦始皇統一天下后,曾出現過是否置郡縣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主張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以世襲的諸侯名份,當時惟有身為廷尉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并最終得到秦始皇的采納。在郡縣制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相當于省長)、尉(相當于防區司令)和監(相當于監察專員)各一人。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漢代仍承襲這個制度,自此成為日后各朝地方行政區劃的基礎。
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分封割據的狀況,中央通過考課和監察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有利于防止地方割據分裂,有力地維護了國家的統一。秦漢之制,郡守于每年秋冬向中央朝廷申報一年的治狀,縣也同樣要上集簿于郡,中央或郡即在這時各對其下屬進行考核,有功者可受獎賞或升遷,有過者輕則貶秩,重則免官、服刑。和考課相輔而行的是監察制。中央派郡監或刺史以監郡,郡縣也各派督郵或廷掾以監縣或鄉。刺史、督郵等可隨時按劾有罪贓的守、令或其他官吏。由于自上而下的層層督課,使得中央政令能較為順利地貫徹到最基層,保證了政令的劃一性。秦漢的郡縣制代替了周的分封制,也即從地方分權演進為干強枝弱的中央集權制,為后來2000年的地方行政體制奠定了堅固的基礎。東漢末年,原監察區性質的州轉變為郡以上的行政區,地方行政制度始成州郡縣三級。隋開皇三年(583), 罷天下諸郡,以州統縣。至元,郡名完全廢棄,改為行省制度。
總之,郡縣制廢除了分封貴族時代的世襲特權,有利于形成中央對地方的垂直管理形式;廢除了分封制,基本上解除了地方分封割據勢力對中央政權的威脅,既是君主專制和中央集權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官僚政治取代貴族政治的重要標志。
郡縣制下的郡守和縣令都是由皇帝直接任免,從而使君主有效地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西周以來...
從本質上說,分封制與郡縣制的主要區別就在于中央對地方的真正的從屬關系和實際控制力。
起源:發起于春秋戰國時期,經過改革,正式成為了秦漢以后的地方政治體制。內容:指對中國古代實行的中央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的...
郡縣制,是中國古代繼宗法血緣分封制度之后出現的以郡統縣的兩級地方管理行政制度(類似于現在的行政區劃),幾乎盛行整個封建時代。
郡縣制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
郡縣制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
郡縣制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
郡縣制加強了中央集權,有利于政治安定和經濟發展;郡縣制從根本上否定了分封制,打破了分封割據的狀況,加強了中央對地方的管理。